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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在刑事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工作指南

2026-01-08 来源: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特别提示:本《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在刑事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工作指南》仅仅是对本律所及本律所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在为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服务业务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本律所及律师应向客户履行服务义务的依据,亦不能以此作为判定本律所及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本律所及律师责任的依据。

 

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将参考下列工作指南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内容的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一、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在侦查终结前,就案件提出辩护意见等;

二、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及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有关诉讼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的,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

三、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提出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请求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四、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提出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对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不应继续羁押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组织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通知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参加的,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按时参与;

五、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在会见和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附卷归档。

 

温馨提示:如您有需要聘请律师提供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服务需求,请您与我们联系。我们必将竭尽所能为您出谋划策,在依法维护您的正当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让您在亲身经历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您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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