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ENERAL NAVIGATION LAW FIRM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教授讲坛、专家教授法治讲坛组委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通航与低空经济政策法规联合研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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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前法律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为保障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您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下列告知事项以后,才作出是否签订本合同的决定: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律师不得以与经办委托事项的经办人或他们的上级有某种特殊关系为前提承接委托事项,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事项必然胜诉、无罪或达到委托人想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为前提承接委托事项。

律师不得为帮助委托人达到想要达到的预期目标而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委托事项的经办人或他们的上级沟通,建立不正当关系或联系。

三、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

因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或各种可能结果造成的任何后果,或依附委托事项衍生出来的其他任何结果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概由委托人承担,与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无关;委托人放弃请求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的权利。

四、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保证陈述的案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编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对委托事项作出的任何法律分析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仅是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的单方面意见,并不代表除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意见,亦不预示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故委托人依据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提供的任何法律分析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作出的任何决策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委托人放弃要求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的权利。

六、经委托人亲笔签名、捺印、录音、录像、电话、微信、短信、邮件、传真、公证、公告在内的任何方式确认的文件、资料或证据材料中的所有内容,以及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依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文件、资料及其他事实材料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项中发表的法律分析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均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给委托人造成任何后果,概由委托人承担,与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无关;委托人放弃要求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的权利。

七、委托人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的律师费和工作费用时,即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

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依与律师个人私下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向律师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财物,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之前,律师事务所不具有为委托人指派律师、已指派的律师不具有向委托人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义务。

八、依附委托事项衍生出来的其他事项,或新增加的与委托事项无关的其他委托事项,必须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委托人按另行签订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的律师费和工作费用时,即另行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

委托人未按照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之前,律师事务所不具有为委托人指派律师、已指派的律师不具有向委托人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义务。

九、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处理进程受到相关办案机关、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十、委托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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