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州商标律师提供商标领域服务详解
一、释义
所谓的商标领域服务,是指我们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商标律师在商标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哪些服务、如何提供服务等。
二、服务对象
在商标领域,我们的服务对象包括商标权利人、商标义务人、商标相关方、商标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遗产继承人在内的与商标相关各方。
三、服务范围
在商标领域,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与商标相关的非诉讼、纠纷调处、仲裁或诉讼代理服务。具体如下:
(一)非诉讼服务范围
在商标领域非诉讼方面,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的非诉讼服务范围包括:商标设立、商标合并、商标分立、商标重组、商标兼并、商标并购、商标收购、商标转让、商标出让、商标出售、商标保证、商标担保、商标抵押、商标质押、商标留置、商标投资、商标融资、商标许可、商标合资、商标合作、商标合营、商标联营、商标挂靠、商标承包、商标筹划、商标设计、商标托管、商标监管、商标管理、商标回赎、商标核算、商标结算、商标清算、商标重整、商标审核、商标审计、商标鉴定、商标评估、商标违约索赔等。
(二)纠纷调处服务范围
在商标领域纠纷调处方面,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的纠纷调处服务范围包括:商标设立纠纷、商标合并纠纷、商标分立纠纷、商标重组纠纷、商标兼并纠纷、商标并购纠纷、商标收购纠纷、商标转让纠纷、商标出让纠纷、商标出售纠纷、商标保证纠纷、商标担保纠纷、商标抵押纠纷、商标质押纠纷、商标留置纠纷、商标投资纠纷、商标融资纠纷、商标许可纠纷、商标合资纠纷、商标合作纠纷、商标合营纠纷、商标联营纠纷、商标挂靠纠纷、商标承包纠纷、商标筹划纠纷、商标设计纠纷、商标托管纠纷、商标监管纠纷、商标管理纠纷、商标回赎纠纷、商标核算纠纷、商标结算纠纷、商标清算纠纷、商标重整纠纷、商标审核纠纷、商标审计纠纷、商标鉴定纠纷、商标评估纠纷、商标违约索赔纠纷等。
(三)仲裁或诉讼代理服务范围
在商标领域仲裁或诉讼代理服务方面,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的仲裁或诉讼代理服务范围包括:商标设立诉讼、商标合并诉讼、商标分立诉讼、商标重组诉讼、商标兼并诉讼、商标并购诉讼、商标收购诉讼、商标转让诉讼、商标出让诉讼、商标出售诉讼、商标保证诉讼、商标担保诉讼、商标抵押诉讼、商标质押诉讼、商标留置诉讼、商标投资诉讼、商标融资诉讼、商标许可诉讼、商标合资诉讼、商标合作诉讼、商标合营诉讼、商标联营诉讼、商标挂靠诉讼、商标承包诉讼、商标筹划诉讼、商标设计诉讼、商标托管诉讼、商标监管诉讼、商标管理诉讼、商标回赎诉讼、商标核算诉讼、商标结算诉讼、商标清算诉讼、商标重整诉讼、商标审核诉讼、商标审计诉讼、商标鉴定诉讼、商标评估诉讼、商标违约索赔诉讼等。
四、服务方式
(一)非诉讼服务方式
在商标领域非诉讼方面,我们为客户提供的非诉讼服务方式包括:法律诊断、法律分析、法律建议、法律策划、法律设计、法律调查、法律核查、法律论证、法律认证、法律公证、法律鉴定、法律评估、法律审核、法律审批、法律核准、法律确认、法律登记、法律备案、法律监督等。
(二)纠纷调处服务方式
在商标领域纠纷调处服务方面,我们为客户提供的纠纷调处服务方式包括:协调、协商、洽谈、和解、调解等。
(三)仲裁或诉讼代理服务方式
在商标领域仲裁或诉讼方面,我们为客户提供的仲裁或诉讼代理服务方式包括:法律诊断、法律分析、法律建议、法律调查、法律核查、法律论证、诉讼策划、诉讼设计、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公证、鉴定、评估、代为起诉、代为应诉、代为申诉、代为申请、代为控告、代为举报等。
五、服务内容
(一)非诉讼服务内容
在商标领域非诉讼方面,我们为客户提供的非诉讼服务内容包括:
1、帮助策划、设计、制定非诉讼事务相关方案;
2、帮助策划、设计、制定非诉讼事务相关实施计划;
3、帮助策划、设计、制定非诉讼事务相关工作流程;
4、帮助策划、设计、制定非诉讼事务相关目标考核标准;
5、帮助收集、整理、编撰非诉讼事务相关证明文件;
6、帮助收集、整理、核查非诉讼事务相关财务数据;
7、帮助收集、整理、梳理非诉讼事务相关政策法规规范;
8、帮助策划、设计、编制非诉讼事务相关文件体系;
9、帮助收集、整理、确定非诉讼事务相关核准、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流程;
10、帮助收集、整理、编制、审核、报批非诉讼事务相关文件;
11、接收、反馈非诉讼事务办理进度等相关信息,并随时提供相关意见、建议;
12、接收、收取、转送非诉讼事务相关核准、核批、审批、登记、备案等文件资料;
13、归档。
(二)纠纷调处服务内容
在商标领域纠纷调处方面,我们为客户提供的纠纷调处服务内容包括:
1、听取纠纷各方意见和诉求;
2、促成纠纷各方深入沟通、化解误会、增进互信、冰释前嫌;
3、帮助策划、设计、编制和解书或调解书等纠纷处理法律文书;
4、促成纠纷各方签署和解书或调解书;
5、归档。
(三)仲裁或诉讼服务内容
在商标领域仲裁或诉讼方面,我们为客户提供的仲裁或诉讼服务内容包括:
1、帮助分析、界定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2、帮助分析、界定是非责任、法律后果及承责主体;
3、帮助评估诉讼法律风险;
4、帮助策划、设计诉讼方案;
5、帮助策划、设计诉讼实施计划;
6、帮助策划、设计诉讼风险防控预案;
7、帮助确定诉讼方式;
8、帮助策划诉讼策略;
9、帮助确定诉讼目标;
10、帮助搜集、收集、整理诉讼证据;
11、帮助策划、设计、编撰诉讼文书;
12、帮助办理诉讼立案手续或应诉手续;
13、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14、代为发表诉讼代理意见、建议;
15、代为行使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举报、控告、申诉、异议等各项诉讼权利;
16、代为接收、转交诉讼相关法律文书、裁判文书;
17、提供对诉讼法律文书、裁判文书的法律分析意见、建议;
18、归档。
六、服务目的
(一)非诉讼服务目的:帮助防控风险、促成交易、创造价值。
(二)纠纷调处服务目的:帮助深入沟通、增进互信、化解误会、冰释前嫌、携手奋进、互利合作、互惠共赢。
(三)仲裁或诉讼代理服务目的:帮助策划、设计诉讼方案、确定诉讼方式、掌控诉讼方向、把握诉讼节奏、引导诉讼路径、理顺法律关系、界定权利义务关系、分清是非责任、实现诉讼权益。
七、服务流程
在商标领域方面,我们为客户提供非诉讼、纠纷调处、仲裁或诉讼服务的服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预约。
您如果拟委托我们为您或您的公司、企业提供与商标相关的非诉讼服务、纠纷调处、诉讼或仲裁代理服务,请您通过我们的“我要预约”系统,或通过拨打我们的预约热线4008-117-399与我们预约,并在与我们预约的时间内,携带与委托办理事务或诉讼、仲裁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来我们办公室面谈。
第二步:评估。
在您来到我们办公室以后,我们将安排专业商标律师听取您的主张和诉求,并对您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评估是否能依法帮您实现您的各项主张和诉求,或是否存在能依法帮您实现您的各项主张和诉求的机会或可能性:
1、如果经我们专业商标律师对您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能依法帮您实现您的各项主张和诉求,或至少存在能依法帮您实现您的各项主张和诉求的机会或可能性时,我们将在您的要求下,承接您的委托,并在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为您依法提供您想要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纠纷调处或诉讼、仲裁代理服务。
2、如果经我们专业商标律师对您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不能依法帮您实现您的各项主张和诉求,或根本就不存在能依法帮您实现您的各项主张和诉求的机会或可能性时,我们将不会接受您的委托。但我们会向您提供详细法律分析意见、建议,以及我们认为最佳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以期尽最大努力为您理顺法律关系、界定权利义务关系、分清是非责任,供您参考。
第三步:签约。
如果经我们专业商标律师对您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能依法帮您实现您的各项主张和诉求,或至少存在能依法帮您实现您的各项主张和诉求的机会或可能性时,我们将在您的要求下,与您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商标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在您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办理委托代理事项需要适时开展委托代理工作。
第四步:付费。
您在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商标相关法律文件后,将要在与我们约定的付费时间内,向我们支付约定的费用。在您未依约向我们支付约定的费用前,我们将没有义务和依据为您开始提供我们约定的服务。
第五步:服务。
当您将与我们约定的各项费用支付到我们的收款账户后,我们将在您授权范围内,依约开展委托事项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六步:协助。
当我们在依约为您开展委托代理事项的各项相关工作后,您应为我们开展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各项工作积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并有义务协助落实或执行。
第七步:结案。
当我们依约办结委托代理事项后,您应依约向我们出具结案确认文件,或在满足达到能证明我们已经依约办结委托代理事项时,我们将依法依约履行结案手续,并将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依次归档备查。
八、收费标准
在商标领域方面,我们为客户提供的与商标相关的非诉讼、纠纷调处、仲裁或诉讼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政府有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确定;
(二)政府没有指导价的,按市场调节价确定。
九、委托指引
您如果拟委托我们为您或您的公司、企业提供与商标相关的非诉讼服务、纠纷调处、仲裁或诉讼代理服务,您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供我们审核:
1、能证明主体资格身份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2、提出的各项具体的主张或诉求;
3、拟要达到或实现的各项预期目标;
4、能证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是非责任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5、能证明具体各项主张或诉求成立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6、能证明可以达到或实现各项具体主张或诉求等各项预期目标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或证明文件、资料线索。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