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不得以下列方式,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二)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
(三)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
(四)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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